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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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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ProvinceMechanicalEngineeringSociety,英名缩写为HMES。


        第二条湖南省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生产经营、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省学术性、非营利社团法人,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南省科协及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业务指导。本会工作机构为秘书处,挂靠在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地址为长沙市韶山中路18号。

  • 第二章 ——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2、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3、承担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4、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5、兴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6、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7、表彰、奖励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8、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及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 第三章 —— 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为会员、学生会员二种等级。


        第九条本会自主吸纳会员和会籍管理工作,并委托各专业分会负责会员的吸纳工作及分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成绩突出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入会手续(含会员、学生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本会各分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学生会员证和证章。


        第十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学生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会员、学生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制造、生产经营、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或委托分会协助发展。入会单位提出申请,本会审核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 第四章 —— 组织体系与机构

        第十八条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订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5、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每隔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分会推荐经选举产生。任期内的全体理事会成员具备当然代表资格。


        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监督本会各级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确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5、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6、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日常工作;


        7、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8、筹备和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提交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二十四条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学会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开和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


        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若干名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应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指导和帮助学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理事会议;


        2、协助完成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确定的主要任务;


        3、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聘任;


        4、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5、组织表彰和奖励活动;


        6、选择和决定分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


        7、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特别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条件可放宽至7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以及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相关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委托挂靠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湖南省机械工程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重要文件;


        4、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执行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履行理事长提议和交办的理事长职责;


        2、负责行业指导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


        第三十七条常务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协助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完成其职责;


        2、负责协调副理事长之间履行的相关职责;


        3、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组成人员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l、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 第五章 ——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结构

        第四十一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专兼职秘书人员由秘书处提供。


        第四十三条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各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根据需要,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从事特定专业活动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为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组织表彰奖励;


        5、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总干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


        分会委员会任期为三至四年。主任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

  • 第六章 —— 资产与经费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部门拨款;


        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学会各种基金收入;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学会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会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章 ——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正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修正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厅核准后正式生效。

  • 第八章 ——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九章 ——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经本会第十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