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已脱钩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及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自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我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急剧增加,但近些年来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多发频发,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8月。
三、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湖南”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未在年度检查中报告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的;
21.分支(代表)机构被撤销后,仍以分支(代表)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22.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在5月15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全省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各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及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在5月20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开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社会团体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