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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名缩写为HMES。
第二条湖南省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生产经营、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省学术性、非营利社团法人,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 信自律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 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业务指 导。本会工作机构为秘书处,挂靠在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本会秘书处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2、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交办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3、承担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4、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5、兴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6、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7、表彰、奖励获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8、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及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10、组织起草或参与机械工程领域内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
11、开展机械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科研技术服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会籍。
第八条 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成绩突出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单位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 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制造、生产经营、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证章,并予以公告。
(二)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一下权利
(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和组织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期标准,按时缴纳单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年 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对某一学科的发 展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授 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四 条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订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5、决定会费标准;
6、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分会推荐,经选举产生。任期内的全体理事会成员具备当然代表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由代表大会选出主席团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监督本会各级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日常工作;
9、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11、 确定增补理事名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2、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必须交付 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开和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 十八条第一、三 、五 、六 、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若干名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应邀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指导 和帮助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但热心学会工作,对学会有重大贡献,学会工作需要其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和省科协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需经理事会表决后,报省民政厅和省科协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的主要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重要文件;
4、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学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组成人员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及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财务进行监督和审查。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5名监事组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 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
2、 捐赠 ;
3、政府部门拨款;
4、 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 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 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 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正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 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修正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 管单位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省 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厅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十一届二次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